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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瓦楞原纸厂因环保问题被罚款2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专栏   浏览次数:9109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9月初,云南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据了解,在今年6月4日,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建有一条生产线,于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建有一条冥纸生产线,并于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据了解,该企业主要生产瓦楞原纸、丧葬用品等。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4日《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该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6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4号)及2019年9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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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纸厂 被罚款 本站关键词: 纸厂 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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